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撤回起诉,次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6日1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为粤A8****的银白色丰田小车途经花都区旗岭河滨西路和芙蓉中学交界处时,与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搭载朋友李某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发生轻微的刮蹭。后被害人史某某在未处理好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开车驶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见对方开车离开,遂驾驶小汽车追了上去。后陈某某在明知当时的车速及摩托车刹车的安全距离不够的情况下,仍然超车拦截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致使两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史某某和李某受伤的后果。后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陈某某有以驾车撞击方式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小汽车一辆依法发还给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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