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刘煜,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纳某某张家湾镇**煤矿实际控股人陈某乙向在纳某某张家湾镇**煤矿承包掘井工程的杜某某借款130万元。2016年9月,杜某某、袁某甲与陈某乙协商还款,后签订分期还款计划,袁某甲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字,在陈某乙还款的过程中,袁某甲多次到**煤矿向陈某乙追要欠杜某某的欠款,并多次采用锁门、断电、堵磅房、阻止井下抽水作业等方式逼迫陈某乙还钱。2018年1月11日,袁某甲再次到张家湾**煤矿叫陈某乙还款时,袁某甲与该矿管理人员黄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并相互抓扯,袁某甲便邀约晏某某前来帮忙。晏某某邀约陈某甲、饶某某等人参与,晏某某、陈某甲等人来到矿上后,晏某某质问黄某某并与其发生口角,二人相邀单挑。此时晏某某又邀约袁某乙等人前来帮忙。后袁某丙也听到袁某甲在金发煤矿被打,又邀约了欧某某等人一起开车到**煤矿。袁某乙、袁某丙、欧某某等十余人来到该矿时,晏某某与黄某某从**煤矿办公楼向公路走去,晏某某和袁某丙等人会合后,随即用煤块、木棒对黄某某实施殴打,将黄某某打倒在地上,导致黄某某受伤。陈某乙上前拉劝的过程中被袁某丙打伤,晏某某等人听到有人报警后随即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晏某某、袁某甲与黄某某、陈某乙达成和解,黄某某与陈某乙请求不予追究袁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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