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现系**学校大三在校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某某个”(另案处理)等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讲好每套3000元价格,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户名:陈某某,农业银行卡号:6230************)和U盾及手机号码提供给“某某个”等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结算。经查,2020年7月31日至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名下的上述农业银行卡合计转入违法犯罪资金人民币961109元,其中查实系被诈骗款合计人民币54115.1元。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惠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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