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硕士文化,中共党员,淮北市**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室,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濉溪路余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6.5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党员情况送达文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