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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前,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9.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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