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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家喝了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雄县尖山乡**村驶往尖山乡街上,09时07分许,途经镇雄县尖山乡**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拦下检查,闻到陈某某身上有酒味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芒部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民警又将陈某某带到镇雄县芒部镇鑫仁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08.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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