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7********,中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县**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6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12064.84元,经发卡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其有正常的经营商铺,收入稳定,案发后至今仍未有还款行为,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期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宁化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提出的信用卡透支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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