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狩猎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本案2020年98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陆某某未经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其本人家中经营位于英德市**镇**村果园场地及佛冈县**村委使用捕鸟网或徒手等方式猎捕、捕捉画眉鸟用于饲养,并于2020年4月赠送给他人继续饲养时被发现。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涉案鸟类动物为画眉2只(活体),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陆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非法狩猎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