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陆某某未经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其本人家中经营位于英德市**镇**村果园场地及佛冈县**村委使用捕鸟网或徒手等方式猎捕、捕捉画眉鸟用于饲养,并于2020年4月赠送给他人继续饲养时被发现。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涉案鸟类动物为画眉2只(活体),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陆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非法狩猎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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