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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阳某某)(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庙**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阳某某开设了衡阳市**实业有限公司,聘请了被害人陈某某到其公司做木工,至2017年5月,拖欠陈某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不久后被告人阳某某的装修公司倒闭,其以无钱为由躲避被害人陈某某,拒不支付被害人陈某某的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阳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家属支付了被害人陈某某劳动报酬150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经支付被害人被拖欠的工资,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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