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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闭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闭某某因土地纠纷问题,与被害人隆某某发生争吵打架。打架过程中隆某某用石头砸中闭某某额头致流血,闭某某持砍柴刀刀背砍中隆某某的背部。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龙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隆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闭某某赔偿给被害人隆某某68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病历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和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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