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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农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60mg/100ml)驾驶粤S9****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道滘镇道厚路律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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