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4********,汉族,大学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莆田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8年,郑某某及其贵州******有限公司在与上海******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上海******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9.4万元,并记入公司成本进行纳税申报。
案发后,郑某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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