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甘某某等人在衢州市柯某某“小炒王”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20时35分,郑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H2****的小型轿车行经衢州市柯某某荷花西路17号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遂被带至衢州市柯某某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案发后,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