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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9月10日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住**街道办事处**村**社**号**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9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云******云******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北大门大道K1+300M(高滩隧道口)处路段时,在接受现场民警检查时被查获,后经抽血取样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9mg/mL,达到刑法规定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吹气检测结果、抽取血样记录、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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