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期十五日,同年6月12日退回安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安乡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8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郭某某、父亲郑某乙由东往西行驶到安乡县安乡二桥西桥头路段时,遇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杨某甲。因郑某甲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遇危险车辆制动时误踩油门,以及杨某甲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致使郑某甲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郑某甲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共524329.6元,与其达成了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过程、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郑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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