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县**乡**街街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郁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赣JK****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洪梅镇桥东路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郁某某血液样本血液乙醇含量为134.91mg/100ml。郁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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