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0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越南胡志明市进货期间以800元人民币向一越南人购买了一串象牙项链,因该项链要雕刻图像,便将自己位于佛山的地址及手机号码留给该越南人,在中国境内靖西县开设杂货店的姚某某(另案处理)收到李某某(另案处理)越境运送到的货物后,通过快递将该项链邮寄到佛山市南海区**家具厂,邱某某确认无误后收货。2019年5月21日,佳木斯海关缉私分局通知邱某某配合调查,邱某某到南海缉私分局接受调查并主动交出一串象牙项链。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该象牙项链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核价为2625元。
本院认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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