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市滨海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在潍坊市滨海区某有限公司门口,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索要债务,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后邢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并导致高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高某某肋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与高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高某某表示不追究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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