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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通辽市某某砂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1********,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号,现住通辽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通辽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代表通辽市**有限责任公司从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收购砂矿,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辽市**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亿颗树村村南1.5公里处。杨某某在明知占用林地开采砂矿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 就代表公司于2006年至2019年6月间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装载机、采砂船等施工机械剥离地表植被破坏林地开采砂矿,经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对该公司在钱家店镇亿颗树村村南林地开采砂矿占用林地面积及毁坏程度情况进行鉴定, 该公司开采铁矿过程中占用林地63亩,对林地原有植被构成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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