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23时20分许,辛某某驾驶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挂号(悬挂)重型半挂车沿潍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流镇四十米路路口西100米左右处由北向南变更车道时,遇王某某驾驶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5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系头部、胸部及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形成。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救助伤者,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全部家属的谅解,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和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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