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路**号**单元**楼**号,2014年7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辽阳市太子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何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7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何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对何某某实施殴打。2019年7月9日中午,在太子河区赵某某住处,因何某某害怕赵某某继续殴打自己,被赵某某奸淫。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何某某位于辽阳市白塔区民欣小区租住处,再次对其殴打并强行将何某某奸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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