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镇**村**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与合作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0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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