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镇**村**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与合作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0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