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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于次日驾驶小型轿车沿海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0公里加100米处,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20年5月1日9时56分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属醉酒。赵某某对此鉴定意见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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