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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大专文化,司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花园**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湘******(临时牌照: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潇湘大道往北行驶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足疗店前路段时,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永州*******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冷水滩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有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葬协议、收条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赔偿了死者家属,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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