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许某某盗窃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现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医院西侧平房。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组**号,现住绥滨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赵某某在绥滨县**镇**小区门口乘坐被害人秦某某(女性,34岁)所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熏酱小酒馆,在车中徐某某发现出租车后排座地板上放着一个棕色双肩背包,下车时徐某某将包拿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徐某某拿走包的情况下没有劝阻,并帮助徐某某处理包内物品,包内物品被二人分散扔在县**医院南侧、县**局门口垃圾箱内及县**部门前绿化带内,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690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分得890元,赵某某分得800元,棕色双肩背包被赵某某送给刘某甲。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8时30分被公安机关在绥滨县**医院西侧路边抓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双肩包,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两人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徐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赵某某实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7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