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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6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福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良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作为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法人代表、董事长,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介罗某某(已殁)介绍,以票面金额9.5%的价格要求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专用票共计140份,税额计2226407.38元。至2018年7月,实际抵扣的发票共99份,税额1609559.08元。2018年8月,该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所抵扣的税款和滞纳金。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到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资金回流示意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产品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兴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死亡人口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徐某某工作证明、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工资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侦查机关调取的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林某某、**公司银行明细,付款回单等;**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

2.证人罗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福建**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税务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作为福建**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福建**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前全额补缴税款,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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