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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蒙古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9********,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宿舍**栋**号,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00时06分,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蒙E*****号黑色英伦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建设一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嘉园小区二号楼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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