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0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江南新家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T3****小型轿车,行驶至**周某某御茶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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