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92********,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在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阚吉玲,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明知球蟒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饲养观赏,通过百度贴吧、微信联系等方式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活体球蟒1条。
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该活体球蟒,已移交徐州市动物园救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系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活体球蟒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3.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