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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2620**********成立日期2006年****,住所:贵州省麻江县**街道**村**组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黔东南州某某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于2006年3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关某某,2014年更名为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2011年1月期间,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原计划在下司镇清江村桃花组修建厂房,后因州城规委对该地区规划调整需要,由下司镇调整至麻江县杏山镇兴坪村官井组,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2012年11月8日,麻江县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要求该公司先行开工场平工程,再按相关法规和程序办理手续,麻江县人民政府依法上报用地手续,自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之日起30日内履行挂牌出让手续,按照13万元/亩净地价出让给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该检验站可以在该项目的地块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公司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对麻江县国有林场(小地名:吴大坡)处林地进行开挖场平并填埋沙石,修建钢瓶场场房建设用地。2015年在进行场平完毕后,又因麻江县城规划需要,该公司又搬至**镇**村麒龙小学旁。由麻江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审计价710万元对贵州锦绣综合钢瓶检验站搬迁进行赔偿。经麻江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0.71公顷(其中公益林面积0.35公顷、商品林面积0.36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贵州省某某综合钢瓶检验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关定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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