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2300MA********,住址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1********,汉族,贵州**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不起诉单位贵州**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兴义市敬南镇飞龙洞村小地名“水淹凼”处合法开采砂石。2018年12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为排除险情,在采矿范围以外的兴义市敬南镇飞龙洞村小地名“水淹凼”处修建便道,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该处林地,后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踏勘,被占用林地面积为1.5338公顷。2020年11月11日,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贵州省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贵州省**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经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补植树木,可酌情从轻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有限公司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从保护企业发展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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