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11月 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未取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号**房张某某住处。后张某某返回上址后发现谭某某并要求其离开,谭某某未予理会,后张某某报警。
案发后,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张某某对谭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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