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安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长安牌面包车,装载21瓶液化气罐从安化县马路镇长吉液化汽库出发,行驶至柘溪镇资江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合法资质。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液体属于20Y型液化石油气。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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