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地为湘潭县**镇**居委会,住所地为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轻型普通货车,沿X107县道由湘潭县谭家山镇石荷村往谭家山镇上方向行驶,行至谭家山镇月塘村地段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1mg/100m1。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呼气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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