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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谢某某在其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自家居住的宅基内,架设两处捕鸟工具“粘网”。两处“粘网”上共有鸟类死体(麻雀)26只。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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