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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货车司机,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07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赣******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道与**大道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人行横道上由西往东行驶的被害人廖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车轮碾压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及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救护车的到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谢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7时主动随民警至高新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后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2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减轻或不予追究谢某某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驾驶证、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

2.道路事故现场图、122接处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为过失犯罪,谢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已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另外,谢某某还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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