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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50分,许某某驾驶湘LP****小型轿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东风路旧林业局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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