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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送都江堰市看守所执行;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1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由本院审查办理。2021年2月8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2日移交由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23时41分许,袁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东客站地铁站乘坐地铁7号线前往成都理工大学站,袁某某进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被害人朱某某正躺在车厢座椅上休息,朱某某将自己的手机放在自己头部左侧的座椅上。袁某某随即坐在靠近朱某某头部的座椅上,趁朱某某熟睡之机,用手将朱某某的手机盗走,随即在地铁崔家店站出站逃逸。

另查明,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其家属将盗窃的手机退还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返还朱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朱某某谅解了袁某某。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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