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排**号,务工,群众。2017年5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一个朋友在万全区孔家庄镇新村一饭馆内喝酒,薛宏昌喝了4扎啤酒。当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H****的银色哈飞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西环路工业街三百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97.0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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