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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县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2013年12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3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并由乐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26日和11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9月25日和11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骆某甲等人为规避海南省儋州市警方打击,骆某甲带犯罪嫌疑人骆某乙、陈某某、韦某某至其姐夫蔡某某私房二楼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明知骆某甲、骆某乙、陈某某、韦某某等人在其家中二楼实施诈骗活动,仍为骆某甲诈骗团伙提供住所、饮食、车辆等便利条件,收取骆某甲现金1000多元。2019年3月18日,民警在蔡某某家抓获骆某乙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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