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下旬份以来,蒋某某在其位于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山坡上的农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4月5日,公安民警将蒋某某抓获,查获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计884株,并依法予以铲除。案发后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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