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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肖**村委会******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明知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炼制铅锭污染环境被公安机关查获,仍帮助陈生全将其非法炼铅所得人民币47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和提取现金的方式进行转移。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主动退缴人民币4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刘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魏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扣押赃款人民币475000元由扣押机关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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