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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非法拘禁暨寻衅滋事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7********,汉族,大学在读,学生,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公司家属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参与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1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24日上午,曹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指使薄某某(另案处理),薄某某又纠集李某某、葛某某跟随被害人董某某。其中,葛某某参与跟随被害人董某某到当日下午。

2.2016年1月的一天,曹某甲为索要债务,指使薄某某、曹某乙(另案处理),薄某某通过李某某纠集葛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薛某某非法拘禁在于某某家中,非法拘禁时间约7日。期间,葛某某到现场参与看守约9个小时。

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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