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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苟某某和朋友在**超市**串串香火锅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当日01时许,苟某某找代驾,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代驾下车后,苟某某驾驶新N1****号小型轿车准备驶入停车位时,因发生争执群众报警,被查获。经检测,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苟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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