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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坊**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0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经鉴定,苏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0.55mg/100ml)驾驶粤S1****轿车,途经东莞市万江区新村花园二十三巷1号104路段时,其车头左侧与刘某某驾驶的粤SU****轿车车尾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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