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州市院刑不诉〔2023〕15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0********,*族,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出租屋。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3月1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3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于2023年2月6日17时许驾车来到化州市**街道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插卡准备取款,发现该柜员机内遗留受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柜员机仍停留在可操作的界面,苏某心生贪念,为窃取王某某银行卡内的资金,在观察四周无人后,先后两次各取款5000元,共计10000元,然后再退出操作界面并拿走该银行卡,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苏某投案自首,并将涉案10000元返还给事主王某某,获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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