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R****小型轿车沿广汉市韶山路方向经新金雁大桥往天津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保定路口时,被民警挡获。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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