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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县,现住鸡西市**县****村。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虚假诉讼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2日两次退回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鸡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超给被胡某某打了2万元借据,因胡某某不想用自己名字向李某超借款,胡某某指使李某超在该借据上写下任东红的名字,后胡某某又指使任某红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执行李某超工资2万元。    

2、2016年7月5日,胡某某让李某超写下10万元借据,并去银行虚构银行流水。当天胡某某带着李某超去鸡东县邮政储蓄银行,给李某超账户转款三笔,共计10万元整,随后又让李某超将这10万元分三笔存到胡某某账户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这3张转账凭证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并申请执行李某超工资。

3、2016年8月10日,胡某某让李某超写下30万元借据,并去银行虚构转账流水,当天胡某某带着李某超去鸡东县邮政储蓄银行,给李某超账户转款30万元整,随后又让李某超将这30万元钱存到胡某某账户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这张转账凭证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并申请执行李某超工资。

 4、2017年12月22日,胡某某让李某超写下38万元借据,并去银行虚构转账流水,当天胡某某带着李某超去鸡东县邮政储蓄银行,给李某超账户分两次转款38万元整,随后又让李某超分两次将这38万元钱存到胡某某账户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这2张转账凭证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并申请执行李某超工资。

5、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22日李某超给胡某某写下借据共计83万元,胡某某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诈骗李某超钱财共计89900元。

6、胡某某与鸡东县**局的田维国有债务纠纷,胡某某多次去鸡东县环保局找田某国索要欠款,2016年12月份的时候,胡某某用自己的丰田普拉多吉普车的将鸡东县**局田某国欠钱不还,是老赖,工作期间经常酗酒不上班的内容的条幅挂车的侧面停在环保局对面,到鸡东县**局单位找田某国讨要债务,然后胡某某将条幅内容拍摄小视频转发朋友圈,然后又将挂有条幅的车辆在鸡东县休闲广场进行停留,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由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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