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7********,汉族,高中文化,岳阳市**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区**队长,中共党员,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又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其亲戚家中吃饭,期间饮用近4两白酒。当晚20时许,胡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准备从许广高速岳阳东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服务区上班,在许广高速岳阳东收费站卡口处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3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37.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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