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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包庇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住湖北省罗田县**镇**酒店对面私房。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7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明知其子胡某乙(另案处理)酒后驾驶鄂J7****号小客车在罗田县**镇****一号小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谎称自己系鄂J7****号小客车驾驶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胡某乙。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老年人犯罪;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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